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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过户

福建-厦门 06-17 15:25  悬赏 0  发布者:Mr.lis…… 给我留言  回答:(3)
中介处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中约定,“甲乙双方应与2015年6月10日前,以本协议为基础签订土房局印制的《房产买卖合同》并前往土房局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手续”,由于卖方个人原因,6月10日前未按要求与买方一同配合过户,买卖协议上约定“若甲方不能按期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房产成交总价0.2%的违约金”。
如果延迟10日过户,是否可以要求原房东赔偿0.2%*10*房屋总价作为赔偿金,合同写的是延迟交付房产,延迟过户,是否可以相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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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6-17 15:33
可以相同理解。
追问:

这种案子,获得赔偿的概率是多少?

回复时间: 2016-06-17 16:02
可以起诉处理
回复时间: 2016-06-17 16:05
交房和办理过户登记是两个不一样的概念    可以要求参照这个标准计算
追问:

叶律师,可否详细告知,如果找您打这个官司,能胜算?周期要多久,费用大概多少,我的电话是18650103197.您在厦门岛内吗?

回答:

有需要可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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