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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里有关出资培训问题

 12-16 22:49  悬赏 0  发布者:cyq008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佛山 回答:(1)
你好,请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里的“第十条(二)乙方违约责任第1小点”中“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原约定的服务期未满而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甲方赔偿培训费”所提到的“培训”的定义是什么(需要什么样的证明吗)?出国工作是否属于该培训范围?工作期间原单位所发的工资补贴算是“甲方出资”吗(在国外工作另有工资)?出国前并未和本单位及上级单位另外签定任何服务期约定,回国后提出辞职(聘用合同期未到),甲方要求乙方赔偿“培训费”合法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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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12月16日 23时10分
此情况下一般不用赔偿培训费,因为出国工作不是培训,单位并未支付培训费给第三方。
追问:

你好,谢谢您的回答。在您的回答中提到“第三方”,按您的说法应该是指提供培训服务的一方吗?那究竟培训费指的是什么费呢?又是应该给谁的呢?单位总是说我外出工作期间所支付给我的工资补贴就是培训费,是这样的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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