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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给职工的住房但不在房改政策范围内的 房子能不能作为破产财产进行拍卖,有哪些法律依据

江西-宜春 06-17 22:40  悬赏 0  发布者:ly8316…… 给我留言  回答:(1)
原宜春地区建筑公司为国有企业于2005年宣布破产,破产清算小组在破产过程中将原单位分给职工的福利房(不在房改范围内的房子)拍卖给了鹏森公司,在公司破产期间职工多次要求依照国家政策购买所分的福利房,但清算组在没有公告、也没有安置我们这些职工的情况下依然把它当成破产财产进行拍卖,职工们多次上访无果,于2015年5月27日把原清算组起诉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某种原因(因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时参加了原公司破产破产清算)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把案子推给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在法院判定把职工福利房拍卖行为有效,我们职工认为拍卖无效;
     请问第一、分给职工的住房但不在房改政策范围内的 房子能不能作为破产财产进行拍卖,有哪些法律依据? 第二、单位职工享受房改权益是在破产财产进行拍卖前还是后,有没有法律依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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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6-18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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