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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能否支持以下为共同借款

浙江-杭州 06-18 09:35  悬赏 0  发布者:278127…… 给我留言  回答:(2)
1男1女以夫妻名义(实际上早就协议离婚了,大家都不知道)共同向我借款200000元期限1年以女方房产抵押,此笔借款为男方一人操作使用,1年后男方以资金富余目前暂用不着为由归还200000元,并以之后还要借为由只收回借条不收回房产抵押,1个月后男方需要这笔钱,用同一张借条再次向我借款。房屋抵押手续未重新办理,至今未还,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男女双方实际离婚,之后借款为男方一人所为女方不需要承担责任为由驳回我对女方要求归还借款,房产抵押的诉求。我觉得这明显危害我的利益,我是因为有房屋抵押才借钱给他们,中间是有200000元支付给我,之后我又支付回去的事实,但是借条还是同一份,女的说她不知道我没证据证明她知道,但其实女方是我的同事,我再第二次200000借给他们之后多次打电话给女方要求他们支付利息,一直未支付才起诉到法院的,她撒谎说她以为第一次借款还了跟她没责任了,之后是男的偷偷拿借条去借钱她不知情空口无凭法院就支持了。这是为什么呢,请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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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6-19 18:49
因为对方第一次还款后第一次借款关系已结束。之后第二次借款是新产生的借款关系,除非你有证据证明女方知情且同意继续以房产提供担保,否则的确很难要求女方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回复时间: 2016-06-18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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