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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对了吗?

四川-雅安 12-17 23:46  悬赏 15  发布者:xIR7449 回答:(2)
我与公司签了三次合同。第一次是2007年11月至2008年12月31日(双方签字时间为2007年12月24日和2008年1月2日)第二次是2009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第三次为2010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  请问我的第三次合同是不是应当签无固定期限的?如果是,在什么时间内可以伸请仲裁并要求赔偿,仲裁后合同还会继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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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2-18 10:16
从你的描述来看,第三次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不签,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开始,用人单位应每个月给你双倍工资。但现在有一个问题,你是希望拿这些双倍工资还是要这份工作,如果你申请劳动仲裁后,还能在那个单位呆下去嘛?你自己考虑这其中的利害关系。当然,仲裁后,合同还是继续有效。
回复时间: 2011-12-27 16:50
您好,如果你同意,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建议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双倍工资。
如需法律帮助或有其它疑问,欢迎来电咨询或当面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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