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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属于什么性质?

河南-郑州 12-20 16:50  悬赏 0  发布者:wangxi…… 给我留言  回答:(3)
1.诱骗:被告(以下简称她)于2011年6月1日晚,当面写下房屋内所留物品清单。
 2.双簧:6月2日早上8点左右。她当着众人的面把房间钥匙交给介绍人门卫师傅,并对大家说;只要控告人到银行取5万元定金给她,就可以回来要钥匙。
3.借故:6月2号她收到定金后,就借故离去。“5万元定金已于当天用在了投资数年的项目上了,无法退回。”此后,就借故不交钥匙。
4.合同来源:她冒用产权人其母名义当晚在控告人离开后单方面写合同,2号上午在房管局连同确认清单一起画押后直接交给了控告人。她无合同原件。
5.盗窃:6月21日房产证过户完成。6月23日,14万房款到产权人她母亲账户。6月24日,她盗窃了清单中的一套电器价值8000元。次日又盗窃了空调沙发餐桌椅价值5500元。6月27日控告人办理了入户手续。7月 4日控告人在电话里告诉她:“维护合同,我的东西,你不能动,动了你就属于盗窃”。 她答:“那你等着”。次日, 7月5日15:30她动用大卡车,公开将控告人房间里的合同清单中剩余的价值7500元物品洗劫一空。
其母在法院笔录上说:被告不是产权人,也不是共有人。
控告人撤诉,决定先刑后民。
问题补充:
2011年6月1日,在与控告人签订嵩山北路300号远东咖啡公寓小区420房间的买卖合同时,犯罪嫌疑人徐静(以下简称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瞒着产权人,并冒充实际产权人,虚构上述涉案房屋及其室内价值21000余元的家具实际上是自己的事实,隐瞒自己对房屋及屋内家具没有处置权的事实真相。将主要家具写进合同里,以要把室内一对床头柜除外的所有家具留给控告人为诱饵,先把房价增加了15000元,后又附加条件交易费用由买方自理——即由控告人替她承担10560元的营业税及个税。6月2日,她以假乱真冒用马梅莲名义签订合同。她演双簧利用要交给控告人钥匙的谎言,骗取定金5万元。收到定金后她说:“房已经是你的了,租给我们住一段好不好?”控告人说:“不,我想让我爸住。”她说:“你再给我两三天时间,我把屋里的衣服零碎用品拿走。”接下来她骗着让控告人给她写了一张5000元的房款欠条。得手后接了个电话就借故离去。“5万元定金已于当天用在了投资数年的项目上了,无法退回。”6月6日,控告人和评估公司的工作人员因做房产评估需到420房间照相,给她打电话要钥匙,她仍旧推脱说:“这两天忙,过两三天就给你”。并说:“评估公司不需要我开门照相就能评估,让他们想办法。”6月12日她以急用钱为由,以不配合控告人过户相要挟。逼控告人不经房管局直接把14万元转给她并不愿立字据。在控告人要和她到房管局评理的情况下,她才勉强同意经房管局托管转给其母14万。6月16日她以不退定金相要挟,逼控告人替其母交了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共计10560元。6月24日,她一旦确认14万元房款到了其母账户,就立即盗窃了合同中的“一套”电器,价值8000余元。随后又盗窃了合同中的空调,沙发,餐桌椅,价值5500元。罪行败露后,在控告人严正警告后的次日,7月5日,将收到的14万房款转移后,公然公开盗窃了合同中确认的房屋里剩余的所有物品,价值7500余元。
并且因受到警告,怀恨在心,为泄愤恶意破坏,造成附属设施和装饰装修不符合约定,产生9161元的维修费用的损失。合同中的那个设备齐全的完整房,功能完备的实用房,被她拆成了设备损毁的空裸房,没有家具无法入住的无用房,千疮百孔又严重渗水的问题房。事发后她不愿承担违约责任,拒绝退赔。8月12日,法院开庭,躲在西藏旅游的她被法院请回。第二被控告人马梅莲在法庭的笔录中道出实情:(见第25页证据5)她既不是房屋产权人,也不是共有人,并且在产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她冒用马梅莲名义签订合同,(见第19页证据1)符合刑法“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典型的刑事诈骗。况且,从法院笔录上来看,产权人至今也不知5万元定金和合同中房屋里所留家具一事。可见非法所得的5万元定金早已被她贪赃。这是造成合同不能正确履行的根本原因。因为她对产权人始终隐瞒自己骗取5万元定金的事实,隐瞒已签订合同要留家具的真相,造成了产权人只同意按在房管局签订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以成交价14万卖出空房,不同意留房屋里的家具。而控告人不但实际比合同多花了8000余元 ,而且仅因家具被骗的额外直接损失就高达32721元。(见第21页证据2+第33页证据6+第37页证据8)14万被骗房款难以追回。根本原因是她非法占有了5万元定金所造成的。为此,控告人依法当庭撤诉,决定先刑后民。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对她立案调查。防其再合伙诈骗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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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20 16:54
较为混乱,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2011-12-20 17:01
没看懂。表述体裁选择有问题,把遇到的问题陈述出来即可。
回复时间: 2011-12-20 17:04
1.被告的卖房行为,是民法中的无权处分。
2.如果卖房合同中约定了房屋中物品清单上的物品归卖方所有,交付后有拉走,侵权或涉嫌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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