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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12-21 16:31  悬赏 0  发布者:钱小僧 给我留言 地区:陕西-咸阳 回答:(3)
六年前甲方应工程款给乙方了一套房屋并签了房屋合同并表示剩下贷款由乙方完成。但现在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私自出售了这套房屋,请问出售是否有效?如有效应该怎么赔偿乙  现在甲愿意赔偿,只是按六年前得房价赔偿,请问应该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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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内蒙古-包头]
  • 张鑫律师
  • 电话:18804720078(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2: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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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1年12月21日 16时47分
你好,因案情中对一些基础性事实的介绍不很清楚,只能针对你案情介绍中的简单介绍给予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甲方在跟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应该是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这种情况下,他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如果不是恶意串通的情况下,且办理的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你们的合同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也就是说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2.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甲方属于第二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情形,你可以要求解除6年前的合同,返还房款及利息,并要求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
追问:

乙方现在用自己的名字还贷款,应该房产登记在名下了,请问甲方现在应该怎么赔偿呢?

回答:

那就简单了,现在是你的房子了,他哪里还有权利卖呢?卖了他也过不了户的,最后只能是给第三方赔偿,承担违约责任。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很好·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21 16:34
问题比较复杂,建议拿上相关资料向律师当面咨询为宜。
回复时间: 2011-12-21 17:06
您好,对于您的问题回答如下:
    一房二卖,需要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如果已经过户的话,则对于开发商不予理会。
追问:

房产登记名是乙,甲现在却私自卖出,请问甲现在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吧
现在甲要房子 请问能要的回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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