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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于2016年4月份帮朋友运一车(30棵柏树)树去另外一个地方…朋友说如果我顺利帮他拉出去我能处

云南-迪庆 06-23 12:30  悬赏 0  发布者:1821320592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于2016年4月份帮朋友运一车(30棵柏树)树去另外一个地方…朋友说如果我顺利帮他拉出去我能处理掉的情况下他就以每棵200元的价格给我(低于市场价格),如果不能买出去他就自己处理,但是在我去他说的地点的的时候就被抓了,但是没有看到树…警察就说我非法收购他们这样定罪合适么…我想请问一下我这样需要负什么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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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6-23 14:52
您好!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而予以非法收购的主观心理状态。这里的明知,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根据刑法第345条(《刑法修正案(四)》第7条)第3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 犯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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