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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制人员辞职

上海-浦东新区 06-23 16:08  悬赏 0  发布者:darlin…… 给我留言  回答:(0)
本人为应届毕业生考入的事业编制人员,合同从2014年7月16日-2017年7月15日。由于个人原因于2016年6月22日向领导辞职,领导有“招聘工作已结束”为由拒绝辞职申请,并表示不办理离职,至少要到6个月之后才能办理。同时,合同签署后并未给本人,在本人去向领导要回来后,发现附则上“甲方提出,按本合同第七条因乙方擅自解除合同,违约金为本人实际月工资*按所签合同未履行的月数。”而本人签署时并未告知,而本人也就签了名而未发现。这样的情况,本人是否可以强制解除合同,如果本人强制解除合同,违约金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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