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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资金是否构成犯罪

河南-安阳 12-23 16:20  悬赏 0  发布者:131226……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于2010年5月7日注册一电子服务有限公司,因注册资金为借款于2010年5月12日将资金抽出返还朋友,2011年8月31日被县法院判处3个月缓刑4万元罚款,请问判的重吗?别人很多像我这种情况却没人管没人问,请问这是国家监管机制的不健全还是应该我倒霉?公司注册以后从未营业从未发生任何业务和经济往来,从未有任何债务往来,2010年5月30日开始截止2011年4月30日一共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11次注销该公司,均被以工商让登报报社让工商先开证明工商又让报社先登报才开证明为由没有注销成功,2011年5月14日当地工商部门告知我已违反公司法犯有抽逃资金罪,中间多次行走于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未果,2011年8月31日法院审理开庭判处我有期徒刑3个月缓刑3个月和罚款4万元,因不懂法律的相关条文,但又心里不服。。是我的错我承担,但我错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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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2-23 18:44
如果如你所说,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确量刑过重
回复时间: 2011-12-23 18:47
如你所说,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确量刑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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