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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啊

海南 12-24 22:38  悬赏 0  发布者:hainan…… 给我留言  回答:(3)
2004年6月14日,王某所在单位与江西宜春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江西省国内旅游合同》,约定参加宜春旅行社组织的海南双飞五日游,时间为2004年6月23日至2004年6月27日。每人的费用为1300元。合同签订后,宜春旅行社向南昌春秋旅行社传真了一份旅游团队计划确认书。2004年6月23日,王某乘坐飞机抵达海口,由三亚春秋旅行社作为地接社接待王某所在旅游团。2004年6月24日晚,根据计划确认书的行程,王某入住海南五洲酒店。晚饭后,王某在酒店内设的游泳池游泳,在王某跳水进入游泳池游泳时,头部与池底碰撞,当场昏迷。事故发生后,被送入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王某家属诉至法院。经查王某父母均已70岁以上,妻子杨某,育有一女一子,女儿已成年,在广州工作,儿子14岁,正在读初三。
审理期间,王某家属提供了二份经公证处公证的14人签名的证明书证实:酒店游泳池四周未设置注意事项警示牌和游泳池的水深标识,且旅行社导游及酒店对其未加以提醒。而被告则提供照片显示:游泳池边有一告示牌,注明严禁跳水。在游泳池对面墙上写有"严禁跳水"四个红色字样。主张游泳池周边已设置告示牌,已尽其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提供《答复函》证实事发当时,全陪导游在现场对游客交待,不要跳水,注意安全,酒店保安胡国宾也在场进行了提示和交待;且游客跳水出事期间是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路线以外的自由活动时间。
问题:
1、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是什么?

你认为王某可选择什么法律关系作为本案案由?为什么?
2、王某家属谁可以成为原告?可选择的被告有哪些?

对王某的损害,王某是否要承担责任?酒店及旅游社是否需承担责任?为什么?
3、王某可要求哪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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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25 08:24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详细介绍情况,以便准确答复。
回复时间: 2011-12-25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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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2-25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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