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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关于劳动仲裁的若干问题

 12-26 09:49  悬赏 10  发布者:you070…… 给我留言 地区:福建-福州 回答:(1)
本人于2009年3月3日进入一公办学校外聘人员至2011年3月3日,一年一签劳动合同,2011年3月3日该签合同时间已经到了学校未再和我签合同的情况下继续使用我但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于2011年3月家中有人患病遂象学校提出申请要求请假或停薪留职照顾家庭,学校不同意,本人无奈之下只好不去上班照顾家庭,期间学校打来过电话叫我回学校商谈我因家里病人病重不能走开故一直没有回去学校再商谈,学校于次月停止我所有薪资,并按照学校规定扣除我3月份所有津贴,可我在学校2年对学校相关规定并不知情学校也没公示也没对我个人进行教育过,我至今未再进入新的单位也未收到原单位任何辞退书面手续,不能领取失业金,且原单位认为我离开时和单位之间未签署合同故不需要给我出示辞退证明,请问学校这种态度是否否合法,我如果要进行劳动仲裁我应该申请有关哪些方面内容才能最大化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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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1年12月26日 16时00分
学校的行为不合法,即使辞退你也必须给予你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学校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办理离职相关的手续。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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