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毕丽荣  李保忠  徐荣康  李波  
该问题已关闭

请查一下潍坊市人民政府潍政发[1995]34号文件是否有效

山东 12-27 10:08  悬赏 0  发布者:被骗的小兔 给我留言  回答:(0)
早在2001年中央有关部门就曾明文规定,“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向业主收取”(计价格[2001]585号),潍坊市人民政府潍政发[1995]34号文件也做出明确规定,“新建项目的供热、燃气配套费计入房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业主收取”。2007年8月9日,潍坊市物价局与财政局又联合下发了《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潍政发[2007]49号),对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与缴纳进一步做出了明确规定“新建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计入房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另行收取”。(潍政发[2007]49号)文件是重申不能收取.配套费历来没有要求购房人交纳;而是有建设单位(开发商)向政府财政部门交纳,并计入房价,不能单独向业主收取.----------上面说的对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四川成都
上海黄浦区
北京朝阳区
安徽合肥
上海杨浦区
河北保定
安徽合肥
黑龙江黑河
广西贵港
最新回复律师
四川 成都
人气:796247
上海 黄浦区
人气:11662
四川 成都
人气:2084304
广西 柳州
人气:708624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