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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底一审、2013年3月中院二审维持原判、2016年

贵州-黔东南 06-28 16:17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2年底一审、2013年3月中院二审维持原判、2016年6月算执行款的利息(判决书上定要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法院根据最高院2O14年8月1日施行的(关于加倍支付延迟期间债务利息的司法解释)将息分两段算、2012年至2014年8月1日、2O14年8月1日至今、前段按银行基本利息2倍算、后段按新司法解释只算加倍部份、(1、75/万)合理吗?日期起点是按一审、还是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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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6-30 17:40
您好!一般从法院判决生效后后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开始算迟延履行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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