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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

黑龙江-哈尔滨 06-29 21:23  悬赏 0  发布者:流星3991…… 给我留言  回答:(2)
民间借贷申请了强制执行,查封了欠款人的车和房子,都有抵押贷款。查封后他又把车押给了别人,查封了担保人的工资卡,担保人在执行期间把他名下车辆过户到亲属名下,还在自己使用。他们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拒执和转移财产。我向法院申请对他们采去强制措施,追究刑责。法院总是让我等一等。现在已过去十个月了,我该怎么办,所有东西都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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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哈尔滨]
  • 李晓航律师 VIP
  • 电话:18646088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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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6-29 21:56
你好,继续联系执行局法官,可以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回复时间: 2016-06-30 07:51
你好,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方式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三、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追问:

你好,想找个代理,你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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