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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 06-30 11:16  悬赏 0  发布者:phoebe…… 给我留言  回答:(16)
我与我的外公、外婆、目前、舅舅、舅妈自1990年,一直居住在上海闸北区某公房,后公房改私房,大约在2000年的时候我的外公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买下,并和单位当时的单位签了购房合同,其中职工家庭住房协议中,同住人那里包括我的名字都是我的外公代签的。2001年左右,我和我母亲搬离了原来的房屋,去年我的外婆、外公相继去世,将房子指定留给我的舅舅,我们才知道,当年外公自己买房子的事情。我认为当时外公签的住房协议是无效的,购房合同也是无效的,我和我母亲当年都是有购买权的。但是如果合同无效,这个房子是不是又回到了租赁的状态,那么我和我母亲已经离开这个房屋很久了,我们还能依据于当年的所谓九五方案再主张行使购买权了么,如果可以主张,依据是什么?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6-30 12:32
您好!
根据规定,购房前职工家庭内部应协商一致,确定购房人,协商不成的,不办理购房手续。如未经协商一致,而某一利害关系人擅自购得公房产权,则该购买行为当属无效。
建议来电详谈!
回复时间: 2016-06-30 12:44
你好!
1、以你表述,你外公是该房屋的承租人,经单位同意有购买权,你以及你母亲等属于居住权人,拥有居住权,如果经你外公和你外公单位同意,共同居住人也可以购买。
2、你外公不需经共同居住人同意,即可购买该公租房,你外公买房的行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你外公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是你外公外婆的共同财产。
3、共同居住人一旦离开,就丧失了居住权,因此,你和你母亲没有该房的居住权。
4、外婆、外公相继去世,就是说你外婆先去世、外公后去世,那么你外婆去世后,他们的共同财产中1/2属于你外婆的,另外1/2属于你外公的,你外婆的这1/2的财产,由你外公、母亲和你舅舅继承,也就是你外公有2/3,你母亲和你舅舅各有1/3。你外公去世后,遗嘱给你舅舅,只能将其2/3财产给你舅舅。
5、遗嘱需要满足法定的形式才有效。
1)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4)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因此,如你起诉主张当时外公签的住房协议无效,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会败诉。
7、如遗嘱合法有效,你母亲可以起诉要回自己应当继承的1/3的财产;如遗嘱无效,你母亲可以起诉要求继承你外公的遗产,也就是1/2的你外公外婆的共同财产,具体到该房子也就是一半。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6-30 11:22
您好,具体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6-06-30 11:22
委托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2016-06-30 11:46
您好,公房转私房是需要所有同住人同意的,并得到单位的允许。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单位是同意的,但是您是不知道情况的,并且名字也是由外公代签的。关于您要主张购房合同无效,和再主张行驶购买权,是需要知道更多详细情况的,欢迎来电详细咨询或者和房产律师预约面谈。
回复时间: 2016-06-30 11:57
您是不知道情况的,并且名字也是由外公代签,是无效的
追问:

那么无效之后,这个房子应该恢复公有状态吧。如果是那样,我还能主张购买么?

回复时间: 2016-06-30 12:02
1、公房改私房后,若你外公有该单位允许的购买人合法主体资格且已登记,该购房合同是有效的;
2、若合同有效,你外公去世后该房屋若没有遗嘱,你母亲可要求法定继承份额;如果有遗嘱也只有你外公一人的遗嘱,你母亲可以继承你外婆房屋遗产份额的
3、若你外公不符合购买人合法的主体资格,因重大误解签订合同的,你们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4条起诉要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该合同及登记行为,本案中变更合同主体对你的目的更便捷;
4、若签订该合同时存在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用的情况,可依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起诉要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后,如你们依然符合该公房改私房后的购买主体资格,可以依法办理购买手续
  如有疑问可继续追问,满意请点最佳答案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我的补充: 2016-06-30 23:36
若合同有效,你外公没有遗嘱,你母亲可以继续的份额是,若你外婆先去世、外公后去世,那么你外婆去世后,他们的共同财产中1/2属于你外婆的,另外1/2属于你外公的,你外婆的这1/2的财产,由你外公、母亲和你舅舅继承,也就是你外公有总房产的2/3,你母亲和你舅舅各有1/6。你外公去世后,遗嘱给你舅舅,只能将其2/3财产给你舅舅。1、6你母亲可以继续她应得的份额
回复时间: 2016-06-30 12:08
1、如果该公房的承租人是你外公的或者是你外公单位的房产,你外公有资格购买该公房,其他同住人,没有资格购买(当然你外公同意你们购买除外),所以该公房的出售是合法有效的;2、购买该公房你同意不同意你外公都有权利购买的,不告诉你们也是合法有效的;3、你们没有搬出是有居住权的,你们搬出就没有居住权了;4、所以我认为你和你母亲不能主张公房出售协议是无效的,是没有胜算的;5、但是你的母亲可以主张继承权,如果你的外婆、外公相继去世,没有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只是可能有意要给你舅舅,你母亲同意可以给你舅舅是可以的,如果不同意,就应该主张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由你母亲的兄弟姐妹共同继承。6、建议聘请律师处理该纠纷。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回复时间: 2016-06-30 12:54
你外公购买产权行为未征得你们同意,你们有权起诉撤销交易行为,恢复公有状态。
一旦恢复租赁状态,你们可以再行商量购买,你们也是权利人。
另外,实践中,很多都是在各方努力下,在法院阶段就能够达成调解方案,不恢复公有状态,而是选择折价补偿的方式解决。
所以还是起诉处理吧,否则,你们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委托律师处理,需要帮助,来电联系预约面谈。
回复时间: 2016-06-30 14:25
可以来电咨询的
回复时间: 2016-06-30 14:26
只能恢复到租赁状态,再行购买,根据购买当时的政策与规定。
追问:

因为当时的规定是承租人以及成年同住人,但是我和我母亲在2000年后已经不在这个房屋居住了,只是户口还在里面,我现在还有资格主张购买么,因为按照现在这个时点来看,我的确不是同住人了

回答:

现在购买,没有资格了。

追问:

那难道我现在就没有其他办法了么,只能放弃权利的主张了么?

回答:

哪有权力,户口不早迁走了,迁走当时,居住权也就是放弃了的,承租状态下,任何时期都是承租房内具户口的有权购买。

“01年左右,我和我母亲搬离了原来的房屋,去年我的外婆、外公相继去世,将房子指定留给我的舅舅,我们才知道,当年外公自己买房子的事情。”

即使当时没有买,你们的行为也早就不具备购房资格。

回复时间: 2016-06-30 22:09
你和你母亲户口如还在该房屋内,可主张购买。
追问:

张律师,我和母亲的户口确实还在房屋内,但是可仅以户口在房屋内就可以主张购买么?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可以支持?

回答:

上海市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

回复时间: 2016-07-01 00:55
1、可以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恢复公房原始状态。

2、如果户口尚在等,可以主张购买权。
追问:

张律师,户口还在房屋内,但是人已不在该房屋内居住多年,仅以户口在房屋内就可以主张购买么,有没有什么依据可以支持,谢谢!

回答:

上海市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等

回复时间: 2016-07-01 08:09
建议与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6-07-01 10:49
可以委托律师帮助处理
回复时间: 2016-07-03 10:06
近期有个案子与您这边说的类似,您这边可以主张对方侵犯了您的认购权,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确权,之后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分割房屋。需要详细咨询请联系15800852599.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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