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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校受伤

新疆-乌鲁木齐 12-29 10:18  悬赏 20  发布者:UYF9557 回答:(3)
去年我的女儿在学校上课发书时被同学绊倒致使右臂尺骨.桡骨骨折现法医伤残鉴定为10级伤残,因办理出院时城镇医疗已报了部分医疗费,请问我们还能通过法院要求被告方继续赔偿全部医疗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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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29 10:18
建议协商解决。
回复时间: 2011-12-29 12:5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规定: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回复时间: 2011-12-29 15:04
可以向法院起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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