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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12-23 10:34  悬赏 20  发布者:wgzmb 给我留言  回答:(1)
2006年,我按单位排名分了一套在建的福利商品房,当时价格是不足2000元每平方,与周围楼市相差一倍。但因分房后已调离了单位,由于在选房型过程中存在争议,当时在不公平的情况下选了一套房型不太好的,结果就不太愿意要。单位的一位主管分房的领导表示愿意买这套房子,就委托单位的另外一个人与我签了一份协议,把分房的指标以极低的价格有偿转让了,并把我交的首付款退给了我本人。后来他又把这房子卖给了别人,2009年底,该房子的产证由单位统一开始办理,房产证的名字还是办我的名字,此时房子价格已升至6000元每平方。现在我的这套房子从市价上已经亏了60万左右。想问:
1、这份协议中没有说违约责任。此时我如果不卖这房子,打官司的话,法院会怎样判?如判我违约,会按什么标准赔偿对方?
2、这份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可不可说是当时迫于单位的领导压力签订的不平等协议,判协议无交效?
3、对方在房产证没有办好的情况下,已经把房子卖给了其他人,而且已经装修了,此时我想保住我的房子,该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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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2-23 10:43
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你方得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当初是被迫的,否则不支持你的请求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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