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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教

辽宁-沈阳 01-01 00:54  悬赏 30  发布者:dingho……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系精神分裂症患者,有残疾证,但没有指定监护人,按法律规定,我母及我哥有资格担任,另外我单位是第二序列有资格担任监护人,我欲起诉精神病院,母及哥反对,不履行监护责任 我单位也不承担,2009年2月27号——2009年12月29号我住院被强行关押, 我认为当时我的情况根本不具备被强制治疗的情况,只因为家里发生财务纠纷,才被母与哥送去(财务纠纷案已经报送派出所备案)所以这次住院我认为医院是披着职业的外衣赚取不义之财,是不正当得利。我就此于2011年12月28日在相关法院递了材料申请立案,并其中有这样一份材料:申请立案的理由陈述,见下方
本人系精神病患者,有残疾证,没有指定监护人。由于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大部分情况下神智清醒,精神状态正常,并不影响智商与思维,依据相关法律,精神病患者在清醒正常状态下犯罪,承担法律责任,故按照对等公平原则精神病患者在清醒正常状态下也可以担当自己的民事责任,比如就某些不公平行为采取诉讼法律应于支持。另外考虑到人道主义,对残疾人的帮扶原则,精神病患者对自己所遭遇的不公平对待采取诉讼,法律应于支持。
  我递交材料后,于10 点50分离开立案庭,11点法院电话打到我家告知我母亲不予立案,而非不予受理。(递交材料时我想与立案庭庭长对话,被他们耍了花腔, 收了我的材料,之后很快给我答复我认为这里有猫腻)
   按“民诉法”140条的(一)款,不予受理可以上诉,而现在不予立案没有这个机会。今日(29日)打电话询问,回答是依据民诉法第57条不予立案,法院把我按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对待,而我自认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知是否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本人自认为现在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这个认定法院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加以认定。另外对于民诉法第57条的后半句: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法院不愿意解释,是否属于不作为。(我母与哥不支持打官司,对我明显不利,已告知法院),还有民诉法第72条《鉴定结论》一条这样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这一条是否对我有利,可以利用,请指教。另外忘了说了,法院不予立案是因为我没提交精神已恢复健康的证明我打听了精神卫生中心,只接受公检法指派鉴定,请问我如何能得到法律的保护。2011年12月28日是我的诉讼有效期的最后一天,而法院告知我民诉有效期两年后,我有权起诉,我不理解,请告诉我具体条款。拜托了
                                                                                              024-23371131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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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1-01 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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