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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与申请

 12-24 16:16  悬赏 10  发布者:领南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广东 回答:(1)
对方在信宜人民法院初审后不服继续上诉,但上诉日期超出规定的十五天,如果我在提交答辩状时,不答辩只是提交因对方超出规定上诉,从而要求取消对方上诉的申请是否有效,如上一级法院不取消对方上诉我方是否可以再针对对方的上诉状提出答辩????
对方在2009年11月28日之前领取了民事诉讼判决书,判决书里同最后是这样定的: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对方将日期改为2009年11月28日领取的,(28日是周六法院是不上班的)并于2009年12月14日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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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09年12月24日 17时44分
1.你可以在答辩状中提出对方超期上诉的问题,另外也可以就其他上诉请求予以批驳。其实答辩与否并不重要,你开庭时也可以予以口头答辩,并无区别;
2.至于他是否修改签收判决书的时间,这个不好给你回答。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但现在还有一事要请教一下的
在2009年6月原告以继承纠纷对我方提出上诉,并在2009年11月底信宜市人民法院(县级法院)作了判决(我被告方获得继承权)。原告又于2009年12月14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在2010年1月6日原告合同他人拆墙破门进屋,搬走了屋里所有的财产包括铁门与木门。我方在2009年1月7日提出要对方归还物品并报了案,可公安干警就以财产归属不明确不受理,法院就提出让我们和解。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是否可以告对方盗窃呢?又苦于对方向市级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还没有受理的情况下,是应该由哪个部门处理,应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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