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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关于赔偿的条款解释问题

上海 07-03 17:03  悬赏 0  发布者:chance…… 给我留言  回答:(0)
【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这些条款中的“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是什么意思?是指(一)中的 “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这一条吗?  不适用于(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不适用于第(二)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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