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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动迁中同住人的资格认定问题...

上海 07-04 12:18  悬赏 0  发布者:137019…… 给我留言  回答:(14)
去年底,我家在浦东的一套公租房动迁.户口有5个,分别是我,我父亲,我继母,继母的二个女儿.我出生在这套房子里,住了二十多年.96年结婚后搬出.后自己买了商品房.户口在这套房里.我的父亲是93年续弦的.当时我的继母在改嫁时带来了一个与其前夫离婚时经法院判决归其的大女儿.在我家落了户.当时是四个户口.2003年.我继母的一个判给其前夫的小女儿,找来说因工作原因恳求入户挂户口, .当时本着亲情因素同意了,.现在该套房动迁了.该小女儿提出要求对她进行补偿....我想问大律师,1.她的诉求合理合法吗?她到底算不算同住人?2.我的同住人资格有异议吗?另外,这套公租房是58年造的老房子.我父亲是唯一承租人,我们已签了动迁协议,选择了货币安置,就上面的二个问题.我想求助于律师您.希望得到帮助!万分感谢!!!
问题补充:
当时要挂户口时未就将来若该房产动迁后的处置做出书面说明.,,,另外这次动迁是数砖头不数人头.          我本人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任何的购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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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7-04 14:25
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依法维权,详询来电微信
回复时间: 2016-07-05 12:43
您好!
这是不合理的,空挂户口不属于同住人的,你是属于同住人的。
建议来电详谈!
回复时间: 2016-07-04 13:25
她的诉求不合理合法
追问:

非常感谢大律师.还有就是我本人是不是能算同住人.我可是住了二十多年哪.婚后才搬离的.虽然自己买了商品房......

回答:

你的电话?

追问:

彭律师你好.我的电话:13701957357陈勇

回复时间: 2016-07-04 13:33
1、公租房的同住人,应该是房改或者动迁时和承租人同住的人;2、你继母的子女如果没有和你父母住在一起,不属于“同住人”;3、你也不属于同住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不一定对,还要根据和参考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回复时间: 2016-07-04 13:53
1、小女儿空挂户口,不是同住人,无权要求分割拆迁补偿。

2、你出生在该房屋内,居住二十多年,属于同住人的。

3、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回复时间: 2016-07-04 14:57
1、公有住房同住人,在公有住房拆迁时,有权依法取得拆迁安置或补偿。
2、关于同住人的认定,依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认定: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3、该解答还规定了以下特殊情况可以认定为同住人
  在被拆迂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她是上海户口且符合第3种情况,是有同住人资格的。否则,就没有,根据实际情况以上规定判断。
5、因你有其他住房,若不是居住困难的,依照以上规定,你的同住人资格是有异议的。
   有问题可以继续追问,满意请点最佳答案
我的补充: 2016-07-04 15:03
法律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四、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

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

当事人对该未成年人入住的相关问题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五、除前述条款列举的以外,还有哪些人员可被视为同住人?

答:(一)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条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作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本解答第二条所列的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回复时间: 2016-07-04 15:25
她的诉求不合理合法,小女儿空挂户口,不是同住人,无权分割拆迁补偿,具体可以来电免费咨询。咨询不收费。
回复时间: 2016-07-04 16:21
1、她的诉求不合理合法,她不是同住人,无权分割拆迁补偿
2、你有资格异议
回复时间: 2016-07-04 16:32
1,她是空挂户口,没有实际居住过,不是同住人,诉求没有依据;
2,你自己的同住人资格没有异议;
3,当时的书面说明有法律效力。
回复时间: 2016-07-04 16:57
她的诉求不合理合法
回复时间: 2016-07-05 00:24
1、根据所述,对方系因工作原因迁入户口,且未居住过,则不属于同住人。其提出要求补偿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可以拒绝。

2、你作为同住人的资格可以确认。

3、既然已签订协议,则按照协议进行履行。如有争议,可以搜集证据,诉诸法律程序处理。
回复时间: 2016-07-05 08:44
如果是按户口进行赔偿,有她的份。
回复时间: 2016-07-05 08:57
你的情况,主要还是要看你父亲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其次根据当地的政策,你继母的小女儿首先排除享受补偿的资格,其并非同住人,至于你的情况虽然有实际居住,但目前你有商品房,很可能不能满足相应的条件,也不属于享受范围。
回复时间: 2016-07-06 15:01
1、小女儿空挂户口,不是同住人,无权要求分割拆迁补偿。

2、你出生在该房屋内,居住二十多年,属于同住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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