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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

重庆-涪陵 01-01 19:20  悬赏 0  发布者:向令 给我留言  回答:(3)
因本人不适应上班环境自动离职,二十几天前递交了辞职书,可公司没批,我这个月一号就走了,我有权拿回工资和押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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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1-01 19:31
可以,如对方不给,可向主管部门反映或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回复时间: 2012-01-01 21:48
工资应当足额发放,公司收取押金是违法行为,当然应当退还。
回复时间: 2012-01-02 11:17
应当发放你的劳动报酬,并应退还押金。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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