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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签订好了合同,但是开发商反悔,应该怎么做

湖北-武汉 12-26 01:19  悬赏 0  发布者:wanjie…… 给我留言  回答:(6)
今年12月,我在武汉看中了一套房子,第二天就交了10000元的定金并签了一系列的合同。过了两天,当我过去准备交钱拿房子是我他们却说不卖了。理由说得很含糊,说什么物业要用,愿意退还我10000元的定金。但是,为了这套房子,我把钱从银行取出,少了蛮多的利息,也有点小损失。而且我现在不想要定金,想要那套房子,我现在应该怎么做。
问题补充:
但是我现在只有他们开的10000元的单据,当时签的合同在卖方,我这边没有。请问我还可以拿到违约金吗,要是他们把合同毁了或者不承认,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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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2-26 06:02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09-12-26 06:27
可以要求开发商履行其义务或者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或先调查清楚开发商毁约的原因,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最高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回复时间: 2009-12-26 07:59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
回复时间: 2009-12-26 12:14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
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武汉专业建筑房产律师  詹定东律师 维权热线  15307156328
回复时间: 2009-12-26 13:28
要看具体案情而定,至少你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武汉专业房产案件律师。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咨询电话:13207188611.
回复时间: 2009-12-28 17:16
定金可以要求双倍返还。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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