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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广西-防城港 07-05 18:34  悬赏 5  发布者:ling62……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但是合同中冒号之后是空白的,然后另起一行写5)(5)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或超过45天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请问合同中签订的是15天,法律依据为30天,以哪个为准?
现在我所在工地的项目经理(不是与我签订合同的人)在我2016年6月28日向其书面请假“7月3-5日”的请假条上批“假期调整为7月1日-15日”,只是签字,无手印无盖章。然后今天电话通知我不用去上班了,理由为:一个工地两个资料员太浪费,现在甲方欠着我6月份的部分工资和在试用期内还扣留了我3个月的15%工资,请问如果我同意终止合同,我是否可以获得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我已经做够了7个月)?经理说,我可以继续回去工作,但不发工资。如果我不予理会,继续回去上班我是否能够依旧获得劳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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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7-14 09:56
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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