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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别人打断三条骨已过四年,还能民事索赔吗?

广西-贵港 07-06 07:13  悬赏 0  发布者:62429a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因跟一女的有感情纠纷,经常到女方村里讨说法,2011年11月4日去女方村里,被女方3位邻居打断三条骨到现在已过多年,这么多年来本人一直有向当地派出所询问案件进展情况,刚开始打人者在现场民警不捉人,后来又一直说打人者出去打工了捉不到人,我说赔偿的问题,民警又说要去告打人者才有,当我真要告打人者的时候,派出所又不提供打人者的身份信息给我,之后我多次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 经我投诉后派出所才给出了一个打人者的身份信息给我,之后又把2011年11月20日做出的不立案决定书跟伤情鉴定书在2016年2月5日才发给我,此时离我被打时已过多年,之后我再起诉民事赔偿,2016年6月29开庭,法院判决书驳回我的诉讼请求,理由,法院认为我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以伤情鉴定书上做出的日期2011年11月20日开始算到1年为限,我觉得这对我很不公平,现在关键问题就在这里。2011年11月20日做出的伤鉴定书派出所在2016年2月才以挂号信方式寄给我,我在2016年2月5号才收到这份伤情鉴于书,我认为任何受时间限制的法律文书必须送达被告知人,在被告知人确认收到后才开始算时间,也就是我认为这个1年时应该是从我收到这份伤情鉴定书的时间2016年2月5号才开始算,我不知道这个民事赔偿1年的时间到底是怎么算的,到底是以你被人打的那一天开始算,还是以伤情鉴定书鉴定的日期算,还是以被打人收到伤情鉴定书的那一天开始算?如果以被打人收到伤情鉴定书的日期开始算的话,那么我还没过期才对,我现在准备上诉,请各位大律师帮我指路,我有胜算吗?就算真的过期也是因为派出所的原因造成我的过期,请各位高人指条明路走走可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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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7-06 09:17
以你受伤之日起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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