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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原系国有企业,2003年改制为民营企业。1995年1月25日

河南-济源 07-07 20:36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单位原系国有企业,2003年改制为民营企业。1995年1月25日,我单位一管理人员在负责清欠工作中,要回50071.40元未交公,后来换人要帐时发现该问题,随即向前任清欠者追要,开始答应退款,后以该款用于公务不予退还。无奈,我单位于2005年10月报案,未立案查纠。亊后,又向检察分院报案(检察长督办),也未查纠。现在检察院说过时效九个月,不予立案。请咨询:检察院的说法有道理吗?请解释。谢谢!
   另外:2008年,要款不交公当事人提供了一份证明,由其所写,该公司(企业二级机构)原任领导签字,检察院认为其款用于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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