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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变更公司名称需要什么手续
江苏-泰州 07-08 17:14 悬赏 0 发布者:zc9708…… 给我留言 回答:(11) 你好,我想请问一下,我是挂靠在别人公司的单位,现在我自己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用我新成立的公司名称,可以吗?需要办理什么手续?谢谢!其实合同一直没签,但是网上可以查到挂靠的公司中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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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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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7-08 18:00
需要有资质且获得被挂靠企业同意和招标人同意才可以保持中标状态。
- [河南-濮阳]
- 温俊斌律师 VIP
- 电话:13323930049
- 22105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7-09 09:55
你好!
1、你新成立的公司和你挂靠的公司,在法律上属于两个不同的主体,他们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2、你用你挂靠的公司投标并且中标,在法律上,该项目的中标人是你挂靠的公司,而不是你本人或其他主体。
3、依法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但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也就是说如果你新成立的公司具有资质,经招标人同意,你成立的公司可以分包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法律依据:
《招投标法》第48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4、如果你新成立的公司擅自承建中标项目,你挂靠的公司会面临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法律依据:
《招投标法》第58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现在招投标已经完成,除非分包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你新成立的公司不能再参与该项目的建设了。当然如果出现需要重新招标的情况,新公司可以参加投标。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8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6、因此,建议你以挂靠公司的名义施工结算,可以新公司名义分包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1、你新成立的公司和你挂靠的公司,在法律上属于两个不同的主体,他们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2、你用你挂靠的公司投标并且中标,在法律上,该项目的中标人是你挂靠的公司,而不是你本人或其他主体。
3、依法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但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也就是说如果你新成立的公司具有资质,经招标人同意,你成立的公司可以分包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法律依据:
《招投标法》第48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4、如果你新成立的公司擅自承建中标项目,你挂靠的公司会面临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法律依据:
《招投标法》第58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现在招投标已经完成,除非分包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你新成立的公司不能再参与该项目的建设了。当然如果出现需要重新招标的情况,新公司可以参加投标。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8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6、因此,建议你以挂靠公司的名义施工结算,可以新公司名义分包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 [山东-青岛]
- 徐志远律师
- 312922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7-08 17:59
1、你成立公司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要想和招标单位签订合同是很难的;2、如果你成立的公司和中标公司的情况相同,符合招标的各项要求,需要招标公司和招标办的同意,才有可能由你成立的公司和招标公司签订合同,别无其他办法。3、需要什么话手续办理变更也得招标公司和招标办决定;4、所以前提是协商同意,任然后才研究如何办理。
- [青海-西宁]
- 超级账号5律师
- 7140017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7-08 18:17
你成立的新公司不是原中标公司 ,且你新成立的公司也不是原来公司的分立或合并公司,与中标公司不是一个主体,投标过程中备案的中标资料也不同,不能用新公司代替原来中标公司的,否则会有法律风险
《招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如果你想承揽原挂靠公司中标业务,须与原挂靠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后吸收吞并该公司,并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完股权变更登记后,该股权并购事宜应通知招标方并向社会公告。
3、如果不进行股权并购,你新公司若要承接原中标业务,须满足一下条件:只能承接原中标业务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业务并不得再分包,且须原中标合同允许或经招标人同意才可。
法律依据:
招投标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我的补充: 2016-07-08 18:28
法律依据:《招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我的补充: 2016-07-09 10:23
1、你当然可以用你新成立公司的名称,但不能用你新成立的公司直接代替原挂靠公司作为中标公司开展中标业务签订合同等。2、如果你想承揽原挂靠公司中标业务,须与原挂靠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后吸收吞并该公司,并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完股权变更登记后,该股权并购事宜应通知招标方并向社会公告。
3、如果不进行股权并购,你新公司若要承接原中标业务,须满足一下条件:只能承接原中标业务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业务并不得再分包,且须原中标合同允许或经招标人同意才可。
法律依据:
招投标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广东-深圳]
- 雷衍祥律师
- 1041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7-08 19:14
这种情况需与被挂靠企业和招标人协商,要双方同意,才可以你新成立的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
- [江苏-南京]
- 郭海滨律师
- 58360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7-09 10:16
你是挂靠在别人公司中标的,只能以该公司名义完成工作
- [北京-朝阳区]
- 李涛律师
- 88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7-09 10:23
《招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青海-西宁]
- 超级账号5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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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7-09 10:37
一般来讲是不可以的,因为中标单位是不能转让变更中标项目的。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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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7-11 08:32
建议咨询工商部门。
- [浙江-杭州]
- 刘勇军律师
- 3901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7-11 09:49
根据你的描述,事实上你是要变更中标主体,这个得根据招标文件来进行,首先你新公司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应资质,如果符合,是否可以变更主体还需要经发包方认可,如果是政府工程,可能还涉及到对外公示等程序,较为复杂,建议你直接询问招标人,依法通常不得变更。
- [青海-西宁]
- 超级账号5律师
- 7140017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7-11 11:33
没法变更,只能重新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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