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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可不可以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广东 12-30 17:22  悬赏 0  发布者:luckyz…… 给我留言  回答:(2)
法院 可不可以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我在广州的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汇错了给别人,
我是从广州的邮政储蓄银行汇款的,
现在,汇款已经汇到了海南省
收款人的户口是海南省
现在我想追回那笔汇款,
公安局已经帮我冻结了那笔汇款3个月

如果被告户口不是广州本地的,
但 我提供了被告的广州本地居住地的物业公司开出的居住证明给法院,
证明被告常住在广州本地,
并提供了被告的广州本地的居住地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现在,我在广州起诉对方,广州的法院又已经立了案
如果 对方 签收了法院 邮寄的应诉通知书,又向法院 邮寄了答辩状
庭审之前,又签收了 法院 邮寄的开庭传票,
但庭审时,被告不到场,
(就是说对方一直没有面对面的接触法院的人员,
只是通过电话联系过法官和邮寄过签收了的法律文书)

这样法院 可不可以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这样法院 可不可以以“被告下落不明”驳回我的上诉??
如果我被驳回上诉
是不是要去被告户口所在地去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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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2-30 17:35
是否适用简易程序需要法院根据案情来确定,法律文书他只要签收就视为送达,他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回复时间: 2009-12-30 18:51
如果是公告的案件,则不能用简易程序审理;你已经提供了对方在广州居住证明,那么广州法院就必须受理而不得以下落不明或者户籍所在地不在本地为由拒绝受理(咨询QQ403274213广州)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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