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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离婚 财产分割

广东-中山 01-06 23:49  悬赏 5  发布者:我是莎莎 给我留言  回答:(7)
原告是本人的公公(即我老公的爸爸),被告是本人的婆婆(即我老公的妈妈)。
2011年5月份原告对被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不同意,经法院一次审判后不同意离婚。2011年12月原告再次对被告提出离婚诉讼。 原告今年56岁,与被告结婚20多年,结婚后感情很好,原告与被告的儿子在1987年出生,儿子出生后生活一直和谐,直到1998年原告有外遇包养一女子,并在本市以原告的个人名义租任一房屋该女子生活居住,一直纠缠4年纠缠不清,该女子也为被告打胎多次。之后原告一直在1998年至2010年一直与数名女子有性关系,甚至在2003年有一次被告上班回到单位因停电休息又开车回家,在上楼梯途中看见原告陪同一女子下楼,而且装不认识被告,被告回到家发现被告的拖鞋是湿漉漉的,洗澡的浴巾也是湿漉漉的。多年来都没有给被告生活费,被告在2004-2009因为车祸三次入院留医治疗都是被告自己给钱。2011年1月份原告因为开支大要求被告抵押房屋贷款,理由是因为自己做生意资金需要周转,但被告说需要考虑,原告却每天大发雷霆要求被告去银行签名,后来到2月11日的凌晨原告回到家马接到电话又要出去,被告劝原告太晚不要去,原告一意孤行要出门被告上前一起下楼劝被告回家,结果在一路上大吵大闹一场,原告自2月11日凌晨出门后便没有再回家。在2011年5月份更对被告进行起诉,理由为: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原告还在庭上承若假如离婚成功房屋的产权归被告所有。被告答辩不同意离婚,法庭最终也判决不同意离婚。在2011年12月份原告再次对被告进行起诉,要求离婚,并且要求分割财产把被告现在与儿子、媳妇一起居住的房屋拍卖。 本人想问如果被告同意离婚,怎样可以不让原告得到更多的利益,怎样可以房屋不用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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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1-07 14:01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如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情形的,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回复时间: 2012-01-07 00:07
你不是该案件的当事人,没法参与该诉讼。建议由当事人自己委托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2012-01-07 08:25
建议与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2-01-07 13:16
建议你的婆婆委托律师代理本案帮助她维权。
回复时间: 2012-01-07 14:01
建议与律师面谈。欢迎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2-01-07 22:33
问题较复杂。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光临律师事务所咨询。
回复时间: 2012-01-08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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