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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李律师您好 我想咨询的是我闺女离婚后孩子4岁闺女和孩子

天津 07-10 12:52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尊敬的李律师您好 我想咨询的是我闺女离婚后孩子4岁闺女和孩子都在我这生活一切费用由我承担 包括生病住院费用,之后闺女再婚 男方【后爸】和闺女想要孩子抚养权 我不想给他们 我想挣得抚养权 因为再婚方不但对我们不孝顺 而且想要得到孩子(女孩)抚养权有利于拆迁补贴等企图 闺女再婚方现在刚生一个孩子男孩 再婚男方多次与我纠缠 威胁 恐吓 等 请问律师我能挣得孩子抚养权吗  为了孩子不在对方受委屈等等 在我这能有个安心的生活我作为姥姥有能力抚养孩子  我可以挣得抚养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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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7-10 15:20
孩子抚养权: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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