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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原告举证不能还是应依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来认定?

北京-海淀区 07-11 10:31  悬赏 0  发布者:希望未来变得…… 给我留言  回答:(6)
交通事故后没有就诊,起诉后以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其它大量的证据证明了事故碰撞事实、损害事实。我认为无需证明损伤和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告撞我是事实,我已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如被告提出可能又受过其它的伤,应由被告举证加以证明,被告无法证明,应认定损伤和事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原告已提供了碰撞事实等一系列证据,完成了举证责任,依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规则,举证责任已转移到被告身上。请问,该案到底是原告举证不能,还是应该按照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规则来审判?
案情就是如此,希望律师的解答能直接说依据什么,而不要再说“根据案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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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7-11 10:45
你好,关键是要看事实以及相应的证据
  • [北京-朝阳区]
  • 宋超律师 VIP
  • 电话:18811476983
  • 873923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7-11 10:51
你好,请详细描述具体的案情。
回复时间: 2016-07-11 10:38
律师不了解整体案件情况,无法出具法律意见。
回复时间: 2016-07-11 10:41
您好,无法出具法律意见
回复时间: 2016-07-11 10:51
你好,一般不能
回复时间: 2016-07-11 10:58
关键是要看事实以及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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