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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生法》相违背

广东 01-08 15:54  悬赏 0  发布者:zhuhui…… 给我留言  回答:(2)
第十二条    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女方应在产后三至六个月内上宫内节育器;提倡在产后四十二天上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两个子女,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服务站(所)鉴定,夫妻双方均患有禁忌症,暂不宜结扎的,或女方领有出国护照等待移民的育龄夫妻,可采取上宫内节育器或其它避孕措施。
与现有的《计生法》相违背,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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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1-08 15:55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详细介绍情况。
回复时间: 2012-01-08 22:19
已经写明了“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显然《计划生育条例》是不得违反《计生法》的,不知道你到底要维什么权?
追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规定,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而且还说明妇女有权利选择适合自己的节孕措施。
而我们公司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规定已婚生育妇女应在规定时间内(顺产妇女在三个月内,剖腹产妇女在六个月内)实行上环措施,如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上环的,必须持有从化市计生办出示的《暂缓上环证明》才可延后,但证明失效后必须立即实行上环措施。
还按规定者第一次按乙类过失处理,第二次按丙类过失处理,第三次予以开除处理。
这种规章制度合理吗?不合理怎么维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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