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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事找您帮忙
01-01 11:30 悬赏 5 发布者:jun_0 给我留言 地区:宁夏-银川 回答:(1)
尊敬的王律师:
您好!
我09年11月租了杨女士一套房子,由于杨女士身在外地,她委托她的朋友张女士跟我们签了一年的合同。据委托人张女士讲:杨女士已与丈夫陈先生协议离婚了,房屋口头协议留给他们的女儿小陈(未满18岁,跟随父亲居住),该房子暂时由前妻杨女士居住,但是房屋产权好像没有过户给女儿小陈。杨女士现在身在外地工作,该房子闲置下来,杨女士便将其出租于我。当初我由于急于租住,且考虑到他们都是有较高素质之人,便没有过多考虑房屋产权和以后会出现的纠纷问题就租下该房子,租期一年,租金半年一付。但当我租住了两月后,陈先生的现任妻子王女士拿着他爱人陈先生的房产证及她们的结婚证找上门来,告知该房属于她和她先生共有的财产,让我们搬走,她要马上卖掉该房子,口称这是她和她先生商议后的决定,以及是否征得陈先生的女人小陈的意见,我们不得而知。
问题是:我已交付杨女士半年租金3600元,押金1000元,一年的收视费、网络费用600元,09年的取暖费1200元,以及杨女士08年所拖欠的取暖费1200元。我与杨女士所签的房屋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无法律效力,杨女士、受委托人张女士以及当事人我各应承担什么后果?我的损失能否得到杨女士的补偿?陈先生的现任妻子王女士是否有权处理该房子?
该房子属于王女士和陈先生婚前财产,且陈先生与前妻杨女士口头协议将该房子留给女儿小陈(虽然好像没有正式过户给女儿),且由前妻陈女士居住所有,期限以及该房子用途未做明确严格规定,我认为王女士没有权利去处理该房子。但是王女士口称这是其爱人陈先生之意,我该怎么做?我可以搬走,但是我所缴纳的一切费用由谁来补偿?杨女士坚持房屋有她一份,坚持让我住下来履行一年之约之租房合同,王女士坚决让我马上搬走,口称她会天天来带房客买主看房子骚扰我的生活。但目前陈先生及其女儿小陈尚未出面。
我是否只能自认不慎,自负亏损?该房子的产权到底归谁?还是归谁与谁共有?我该用什么途径和什么方式挽回我的损失?
谢谢!祝您工作愉快,身体健康!
您好!
我09年11月租了杨女士一套房子,由于杨女士身在外地,她委托她的朋友张女士跟我们签了一年的合同。据委托人张女士讲:杨女士已与丈夫陈先生协议离婚了,房屋口头协议留给他们的女儿小陈(未满18岁,跟随父亲居住),该房子暂时由前妻杨女士居住,但是房屋产权好像没有过户给女儿小陈。杨女士现在身在外地工作,该房子闲置下来,杨女士便将其出租于我。当初我由于急于租住,且考虑到他们都是有较高素质之人,便没有过多考虑房屋产权和以后会出现的纠纷问题就租下该房子,租期一年,租金半年一付。但当我租住了两月后,陈先生的现任妻子王女士拿着他爱人陈先生的房产证及她们的结婚证找上门来,告知该房属于她和她先生共有的财产,让我们搬走,她要马上卖掉该房子,口称这是她和她先生商议后的决定,以及是否征得陈先生的女人小陈的意见,我们不得而知。
问题是:我已交付杨女士半年租金3600元,押金1000元,一年的收视费、网络费用600元,09年的取暖费1200元,以及杨女士08年所拖欠的取暖费1200元。我与杨女士所签的房屋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无法律效力,杨女士、受委托人张女士以及当事人我各应承担什么后果?我的损失能否得到杨女士的补偿?陈先生的现任妻子王女士是否有权处理该房子?
该房子属于王女士和陈先生婚前财产,且陈先生与前妻杨女士口头协议将该房子留给女儿小陈(虽然好像没有正式过户给女儿),且由前妻陈女士居住所有,期限以及该房子用途未做明确严格规定,我认为王女士没有权利去处理该房子。但是王女士口称这是其爱人陈先生之意,我该怎么做?我可以搬走,但是我所缴纳的一切费用由谁来补偿?杨女士坚持房屋有她一份,坚持让我住下来履行一年之约之租房合同,王女士坚决让我马上搬走,口称她会天天来带房客买主看房子骚扰我的生活。但目前陈先生及其女儿小陈尚未出面。
我是否只能自认不慎,自负亏损?该房子的产权到底归谁?还是归谁与谁共有?我该用什么途径和什么方式挽回我的损失?
谢谢!祝您工作愉快,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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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宁夏-银川]
- 常斌律师
- 电话:13995275951
- 2386积分
回复时间:2010年01月02日 00时10分
涉案的房屋产权属于关键,存在以三种情况:
1,杨女士是该房屋的唯一产权人或者产权人的监护人,租赁合同有效,无需搬出。
2,杨女士是该房屋共有人,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出租的,合同无效,需搬出,但杨女士应当承担你的损失。
3,杨女士不是产权人,合同无效,你需搬出,杨女士返还你的租金以及损失。
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另据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权人同意的,房屋不得出租。
1,杨女士是该房屋的唯一产权人或者产权人的监护人,租赁合同有效,无需搬出。
2,杨女士是该房屋共有人,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出租的,合同无效,需搬出,但杨女士应当承担你的损失。
3,杨女士不是产权人,合同无效,你需搬出,杨女士返还你的租金以及损失。
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另据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权人同意的,房屋不得出租。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常律师为我指点迷津。但我有个问题:1.根据我对本事件的陈述,您来判定该房屋的真正合法产权人是谁?杨女士是否是房屋产权的共有人?那么共有人是否包括陈先生现任妻子王女士?2.陈先生的现任妻子王女士是否有权独自将该房屋倒卖或占为己有?
谢谢!祝您工作愉快,身体健康!
谢谢!祝您工作愉快,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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