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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政策,万分感谢!

浙江 10-31 15:27  悬赏 25  发布者:新知女性 给我留言  回答:(3)
根据人社部[2008]42号文件规定中的第三条退职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我市社保说该文没有直接说此类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具体月份。原文中是这样“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我对此有争议,既然有退职人员的计发办法,享受时间为什么不可以是20个月,我现在为此事忙个不停,政府部门互相推委,无处咨询,感谢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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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8-10-31 15:41
如果你是此问题的利害关系人,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08-11-05 11:56
1对相应的行政行为可提起行政复议,同时也可对使用的规定提出审查要求,2 对复议处理不服,最后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回复时间: 2008-11-11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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