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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锦旗

河南 07-13 10:54  悬赏 0  发布者:直言无忌 给我留言  回答:(0)
锦旗代表着至高无上的荣誉!
今天,这面锦旗应该在2013年11月25日我收到河南省高院判决书时送来。但,我认为这面锦旗不能在那时间送,我怕锦旗影响到我在焦作市重新起诉的公平、公正。
事由:2004年5月2日,我们五人同意将焦作市金港饭店63.4%的股权(139万元作价120万元)卖给申丽霞。120万元作为申丽霞对我们五人的借款。申丽霞分别给我们五人打了借款手续。申丽霞经营我们转让给她的饭店多年后,国家南水北调工程又赔偿给她280万元。
在申丽霞经营期间,我们多次催促申丽霞还款,她不是回避与我们见面就是说没钱。我们无奈情况下只有走法律途径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一、立案、判决时间表:
  1、2005年5 月16日我们五人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丽霞。2006年10月18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此案:(2005)山民初字第464-1号。
    2、2006年10月16日至2007年12月20日申丽霞在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起诉审理。法院判决:我方胜诉。判决书(2006)解民初字第1250号。
    3、2008年1月17日至2009年4月20日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院判决:发回解放区法院重审。判决书(2008)焦民终字第376号。
    4、2009年7月6日至2011年1月10日在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法院判决:我方败诉。判决书(2006)解民重字第1250号。
 5、2011年2月21日至2011年6月30日在焦作市中级人民审理。法院判决:维持原判。(我方败诉)判决书(2011)焦民一终字第189号。
6、2013年4月7日至2013年11月25日,我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焦民一终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及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06)解民重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判决书(2013)豫法民提字115号。
7、2014年2月17日,我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申丽霞,我们缴纳立案费15600元。山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又移交给解放区人民法院,解放区人民法院这次不受理此案。最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8、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2016年2月5日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我方胜诉,对方偿还所欠我们的借款。判决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120号。
9、2016年4月13日至2016年7月4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维持原判。判决书(2016)豫08民终1055号。
二、法律道路上的艰难:
2005年5月至2011年6月,这六年时间我败诉了。但我坚信我国的法律是公平、公正得。
    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我奔波在焦作与郑州之间。先后到河南省人大、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我案件的实际情况。
2013年4月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2013年11月25日,天亮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判决:撤销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焦作市解放区法院的判决。
2014年2月17日我们拿着河南省高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又在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新起诉申丽霞。
2016年7月7日我终于收到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我胜诉。
我领到河南省高及人民法院胜诉判决书后,我又在焦作市经历三年时间的官司。不管怎样,我的合法权益终于到得了保护。此时此刻心情激动、委屈无法用文字来表达。如果不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我不知何时才会心安。我没有想到这么简单明了的案件,我却在焦作市司法维权道路上经历了十一年的煎熬岁月。人生能有几个十一年;在这十一年中我不知道流过多少泪水;在这十年中我看到、听到了焦作市司法腐败。真使人深思的焦作市司法啊。
所以,今天我特意来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面锦旗来捍卫司法的公正、公平的执行者。
尊敬的河南省最高人民法院,我就此案,我个人想提出几点看法和建议如下:
1、我们在2005年5 月16日我们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诉讼。2006年10月18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下达裁定终止理由不充分。而,2014年2月17日我们又在焦作市山阳区起诉,缴纳15600元受理后为什么又以管辖问题移交,为什么没有移交成?最后为什么还是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呢?这里面显然有问题存在呢?为一个管辖问题用了一年时间,可想焦作市司法的工作效率。2015年3月5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才立案。一个案件在焦作市经历了两个基层法院的判决与裁定,这中间是不是存在其他问题呢?
2、2011年1月10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决我方败诉,而,网上为什么是我方胜诉,这样的结果显然存在着问题呢?
3、我们这个案件经历这么多年。而在2015年7月11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为什么叫我们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公告,这显然是在拖延审理时间呢?(审判长同我的面给被告打电话,而偏偏叫我们公告。)
4、这样简单的案件在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这六年,而判决的结果是错误,这个案件该不该追责呢?
5、在这几年错案中,我的经济损失该有谁来承担呢?
6、建议法院公告改革:有些案件需要刊登公告,而法院叫当事人把公告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现实生活中有多少群众能看《人民法院报》,又有多少人看报纸呢?这显然是虚设。如果法律缺实需要刊登公告,我建议把公告给当事人所在社区或单位三者相结合起来为好。
尊敬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上内容我那点说的不对请多多谅解,我毕竟不是法律工作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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