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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开具给我的现金支票,我取现后,是否涉及到挪用公款

 07-14 14:38  悬赏 0  发布者:小鱼儿游啊游 给我留言  回答:(0)
本人在香港一公司在非洲某国的分公司担任国家经理一职,财务在日常运作中需要支票取现,她先给自己开了一张现金支票,在去银行取现的过程中银行不认可她的签字,她取现失败,回到公司以后,她给我开了一张支票,让我去取现,我去银行取现的时候,顺带带着她之前的那张支票去银行,银行表示财务在取现时未提供护照原件,签字也模糊不清,所以承兑失败,银行工作人员说我作为签字人可以把她那张支票更改我我受益人然后签字即可承兑,完成承兑后,我就留下了之前财务开给我的支票。我于6月27日离职离开该公司同时离开该国,在离开的前一个工作日,公司总部突然发邮件给我说去年分公司调价给公司造成了损失,需要我承担责任,我找出邮件记录支出当时调价均为时任财务经理指派给时任国家财务执行的事,与我无关,知道离开时公司未给我回复,同时HR口头通知我说我的工作签证费用需要自己承担,因担心公司在离职后会克扣我薪水,于是我便将之前财务开给我的支票做了承兑,同时离开该国。离开后,HR说工作签费用不需要我承担,调价损失不全是我的责任。公司发现现金丢失后找我沟通,说银行提供证据表明支票是我承兑的,我回复,支票是财务开给我的,不是我偷抢得到的。公司说要采取法律措施。承兑支票金额为5000美元,公司欠我金额3万7万7千多人民币。

事情发生在非洲,我是同某求职网站签订的劳务外派合同,外派给想干公司在广州的办事处,此办事处与非洲公司无直接联系,同时后来提出更新用工合同,将用人单位改成香港公司在深圳的分公司,此公司也与非洲公司无直接关系,但我未在更新合同上签字。

想咨询一下,用人单位或者合同甲方(招聘网站)是否可以向公安局报案,刑事起诉我?如可以,我应该如何做?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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