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交通事故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刘海鹰  朱学田  吴健弘  刘哲  蒙彦军  
该问题已关闭

交通事故

 01-03 19:57  悬赏 30  发布者:童媛媛 给我留言  回答:(2)
律师同志:  你好! 
 我想咨询关于交通事故的问题。希望你能提供建议。
 2009年12月25日5点左右,下班回家路途中在非机动车道驾驶自行车正常行驶中,被同方向的后方超速电瓶车撞到,导致人车翻到在地,(人轻伤,电脑损坏,和对方车辆损坏)并及时拨打110,事后10分钟内警方赶到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扣留车辆和证件。在28号上午收到事故鉴定单,警方根据现场证据及双方当时人的书面叙述,当即判定电瓶车车负全责,电瓶车方对判定结果不服,拒绝签字及赔偿。经协商无法达成协议,交警说在10个工作日内等书面通知。再处理。
  对方的问题和要求:1、对方不愿意承担全责,也不愿意在责任书上签字。因为调解不成功,现在处于僵持状态。
                    2、对方认为事故也有我的原因,要求赔偿他车辆的修理费,以及我电脑损坏所导致的费用。(由于警方当时对电脑损坏程度进行拍照后,并把电脑留下让我自己保管。电脑到目前没有使用  维修)我的要求:只有一个  就是把电脑拿到服务机构维修好能正常使用,期间的费用由对方承担。由于对方是安徽人   我是重庆人   均在上海工作。 我想咨询的是:遇到这样情况我该怎么处理?我的身份证和自行车都在交警处,对方的身份证 车辆  及临时执照也被扣留。  因为对方只说给200元  也不愿意一起去电脑维修中心检查。作为受害者肯定是不同意的。我想过最坏的结果就是 :事故责任人不愿意承担责任,我自己认倒霉了。但是我想这样的人肯定要受到一定的惩罚。说实话这样白白给人家欺负,心里是有气的,因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未受到保护。警方说解不成功,只有起诉。因为电脑是公司配的,已经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工作。
   还有问题要补充咨询:1、就是我的电脑损坏后,警方只对损坏的部分进行拍照,当时我问警方电脑要不要留下保管,现场取证的警方让我自己带回家保管,造成事故责任人的疑问,如果我要起诉怎么把这个疑点转成有利的证据点。
             2、警方扣留证件及车辆的时间限制期限?以及我要准备哪些材料才可以找律师,还有就是这种普通事件的律师代理费用是由哪方承担(案件起诉期间到结束时候所产生的费用由哪方承担?)
             3. 事故责任人要是没有能力承担由此交通事故造成的所有费用该怎么办?打官司的话,要多久时间?因为电脑是公司的,会影响到正常上班,期间的损失怎么计算呢?
             因为才出来工作,第一次遇到此类无赖。很急  没有底。我希望能得到你们的帮助。谢谢!
联系人:童媛媛 15202184105. TYCL.2008@163.COM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1-04 17:31
你的损失按照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来承担
回复时间: 2010-01-12 11:17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直接财产损害费赔偿标准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间接损失费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其中包括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已经预见或者能够预见的可得利益。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误工费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等都属于间接损失的赔偿。但对财产直接损失引起的间接损失,如停工损失等则不予赔偿。98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的问题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做了批复,明确指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损失数额应由交通营运部门或由物价鉴定部门出具证明。赔偿被损车辆正常修复其间的停运损失。非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停运的,在车辆修复期间,因不能使用该车而造成损失的,也应该主张其权利,要求赔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广东梅州
湖南长沙
河北保定
浙江杭州
黑龙江哈尔滨
安徽合肥
福建厦门
福建福州
福建莆田
最新回复律师
山东 临沂
人气:248903
辽宁 大连
人气:13022
广东 梅州
人气:12857
湖南 长沙
人气:543678
辽宁 锦州
人气:440597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