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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纠纷

江苏-南通 07-18 15:50  悬赏 0  发布者:jamesm……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的父亲因从新盖了新房子(拆除原有旧房,一半是我爸的房子,一半是爷爷的房子),在申请从新建房许可证的时候只能用爷爷的名字申请。现在我爸去世了。想请教下,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作为他的儿子有继承权外,叔叔和婶婶有没有继承权?如果有,为避免不必要麻烦,我能通过什么办法保障我的合法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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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7-18 17:06
有继承权,立遗嘱
回复时间: 2016-07-20 22:08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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