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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冤案,聘高手

甘肃-酒泉 01-12 23:28  悬赏 0  发布者:跌倒再爬起 给我留言  回答:(3)
卑鄙小人以诉讼手段占有目的,



2008年8月底,张某找我给他帮忙找收购商将他种植的20亩地洋葱卖了,我就联系的正在收购洋葱的任某,任某和张某经双方协商同意,由张某负责将洋葱送到任某的场地,每吨货款550元,运费30元。由任某负责验货.并在过磅单上签字现款交易,(任签字的磅单140吨已交到法庭)
同年9月2日张某开始给任送货,3日…….在送了2车后不见任某给他付货款,在第3车.4车时,张某找到我(介绍人)车到场,称坚决不让卸货了,这时已经夜里11点了,我在联系不上任某的情况下,(可当时在任某场地负责卸货的人在场)我当着好多人的面将我的40000元现金垫付给了张某,这时张某才让卸货。
9月5日我去外地办事,9月21日回来,张某得知我回来的消息,并且掌握到任某也走了外地农村收货,电话无法接通时,当晚和妻追到我的家中,拿着几张任某签了字的磅单,140吨包括运费计81420元,要求我介绍人有责任立即付清此款,称他不认识任某,只认我。当时我拨打任某的电话真是无法接通。无奈!我只好按任某签了字的过磅单打下了欠条如下;
                 欠    条
欠到张某洋葱140吨每吨550元,每吨运费30元,合计81420元,我已付40000元。下欠41420元,22日还清。张某有我剩下的网袋700条。
                        欠款人;付某
                                    2008年9月21日
同年9月底任某回来后得知张某的葱款全部都结清了的消息后,我和另外两个人去了张某家索要写下的欠条时,张某声称的确丢的没地方了,我要求他写收条时,称已经给任某写过收条了,后我又证实了任某有收条,我再没深究,拿回了700条网袋,3个人开车返回。再没任何人提到过这事,时隔3年也就是2011年7月中旬突然接到了法院的诉状,就这张欠条起诉的,
在开庭时张某承认我确实付了他40000元。我又将任某追加成第三方,这是连环买卖关系。

事实真相;我9月4日垫付张某40000元。5日我出差21日回来,期间的9月6.7日张某不见现金也是照样不给任某卸货,任某只好拿的现金一次次付给了张某,(并有收条)而张某得知我回来的消息后,明知任某在外地农村,电话沟通不上的情况下,故逼我非法再占有41420元的卑鄙手段,正好我当时没有现金,就让写下了第二天(22日还清)的欠条。结果真相后,又以丢失为由,3年后起诉。
问题补充:
法院受理后一审判决我支付张某41420元,并承担诉讼费835元。现在我已上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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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1-13 00:06
你好,如需律师介入,建议携带一审判决与相关证据与律师面谈为宜的。
回复时间: 2012-01-13 15:06
1、你好。你的案情比较复杂,建议当面带此案料来详细咨询律师后制定解决问题或诉讼策略。
2、此案件我可为你出具专业《法律咨询意见书》,就你所咨询的问题进行专业法律分析,同时详细指导你该怎么办。
3、可就你咨询的问题提供详细的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同时可以提供国家政策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便你诉讼或协商使用。需要帮助可来电详谈。
4、既然已经上诉,建议直接委托律师办理,可来电咨询委托事宜。
5、本律师处理过类似的一些案例,可为你提供这方面的经验。如果需要可来电详谈。
回复时间: 2012-01-13 15:46
1、从你的陈述来看,对方起诉案由是债务纠纷,所以法院仅以欠条为唯一的法律事实,判决你支付欠条所列款项,从法律适用方面讲,并没有错误。
2、因为并不能从你的描述中得知详细情况,所以初步分析在一审中,你败诉的原因是没有提出反诉或没有提出追加任某为共同被告再由任某提出反诉,而只是追加任为第三人了,这是你的诉讼失误。你没有提出请求,法院只能依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仅争对原告提出的欠款纠纷请求作出裁决。
3、综上分析,你的上诉也应当围绕1、2项内容展开,难度当然要大于一审时的情况。所以上诉讼状拟定应当是你上诉讼前的最主要的工作,也是决定二审诉讼方向的的核心材料。

如需咨询,建议提供:一审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律师所做庭审记录(如果自己参加了庭审,最好能说明双方举证及质证情况),上诉状及答辩状。


可加QQ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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