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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留下遗产,其兄妹要求瓜分

山东-青岛 07-20 17:25  悬赏 0  发布者:亲情何在淡淡…… 给我留言  回答:(3)
本人名下有一套拆迁房屋,该房屋起源于我外婆家拆迁改造。以前拆迁时根据户口,我一家3口户口都在外婆家,得到了一套异地安置的公房,房屋署名户主为我母亲,需要每月按要求缴纳房租。
我母亲与十三年前因病去世,父亲按照母亲遗愿,将该房产过户于我的名下,直至购买该公房,一直由我本人缴纳房租。
我结婚后,根据公房改造,由我跟我丈夫联名购买了这套房屋。今年房屋改造拆迁,现这套房屋已经办理完成了所有拆迁手续。
我外婆育有子女7人,外婆在我母亲之前已过世,外公健在。现在我的舅舅跟姨妈们看到房屋拆迁,动了歪心思,要求分得该房屋拆迁款。
我想咨询下,他们的要求瓜分拆迁款合理吗?他们可以已我外公的名义分得该拆迁款吗?

注:我父亲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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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7-20 17:32
在你名下,没有你母亲的遗产
回复时间: 2016-07-20 22:13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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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7-21 00:10
属于你的财产。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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