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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职工的入股金及公积金问题

贵州-遵义 01-14 17:16  悬赏 0  发布者:119381…… 给我留言  回答:(1)
申诉人于1958年参加县综合厂,1960年参加县铁业社并入股,后与木业社合并在成为铁木业社,后改名为县轻机厂,申诉人为该厂正式职工。1988年8月申诉人因违背计划生育政策被原轻工局开除公职。1999年年底,轻机厂解散,申诉人向主管部门经贸局、县人民政府申诉,要求妥善安置,至今未得到解决,故再次向你们提出申斥,其理由如下:
轻机厂资产有申诉人原始积累部分,属申诉人个人财产,应得到相应的偿还。本人于1958年参加道真县综合厂,1960年参加县铁业社并入股,当时的铁业社是以“自愿组合、自主管理、自负盈亏、按劳分配与按股金分红”的股份合作形式,有原始的入股金(铁业社第一批职工的股金),通过申诉人等职工的联合劳动,从职工工资中每月扣取公积金形成了一部分集体积累。后与木业社合并为铁木业社,后改名为县轻机厂,于1999年年底解散。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轻机厂解散后,申诉人作为该厂的原始积累人之一,理应得到“相同比例的偿还”。根据条例规定“职工股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1999年年底轻机厂实施企业解体,安置方案“全部以资产和现金的方式安置职工”,而“资产”中有申诉人原始积累的一部份,属申诉人个人财产。申诉人在该厂已工作30年,按当时的安置方案,未入股的职工都按每工龄1850元安置,申诉人作为企业的原始积累人之一,请问是否更应得到相同比例安置费,企业解散时,申诉人理应得到“相同比例的偿还”。
申诉人是一个老实的农民出生,不知从何入手来向上级反映此问题,多次向上级反映也不见结果,请问申诉人的要求合理吗?还有哪些法律法规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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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1-16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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