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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案例分析

 11-01 16:40  悬赏 5  发布者:chunch…… 给我留言  回答:(2)
2005年5月5日甲公司给乙公司发电称:“本公司有一批特定货物出售,每吨价款2000元,如同意购买请速回电与本公司联系以便进一步协商。”乙接电后回电:“愿意购买100吨,总价200000元,请在2005年5月30日前回电。”但甲到了2005年7月10日才回电称:“由于该货物发生市场价格上涨的不可抗力,不能以原价卖出,本公司在2005年6月已以高于原价的价格将货物卖给了他人。”乙认为甲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为筹集货款而支付的10000元费用损失。
问题:
(1)甲给乙的第一次发电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2)乙给甲的回电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3)甲第二次给乙回电所称的不可抗力是否成立,为什么?
(4)甲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5)甲是否承担其他责任?若承担应承担哪方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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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8-11-03 15:30
讨论案例,去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008-11-13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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