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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 01-17 11:38  悬赏 50  发布者:ZZXY 给我留言  回答:(6)
一起抢劫案中,因犯罪嫌疑人要抢劫的是营业场所,在实施抢劫前先将卷帘门拉下,造成停止营业的假象,然后进入受害人的休息场所将受害人打晕抢走现金,请问律师犯罪嫌疑人应算是抢劫罪还是入室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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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1-17 15:25
你好 属于抢劫罪  不入室抢劫罪 根据最高法解释:“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根据你的叙述不具备户的特征。
回复时间: 2012-01-17 11:41
具体要看现场以及休息场所的具体情况。
追问:

受害人就在休息区居住,犯罪嫌疑人先将卷帘门拉下造成不营业的假象,受害人的场所已经形成一个封闭的地点,然后犯罪嫌疑人通过营业区进入受害人的寝室实施的抢劫,

回答:

有可能构成入户抢劫,具体还要参考警方取证。

追问:

犯罪嫌疑人先将卷帘门拉下造成不营业的假象,这是犯罪嫌疑人自己供诉的,在卷宗里有体现。

回答:

嗯,如果还有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相互佐证,是可以给他定性的。

追问:

17时许,认为抢钱的时机已经成熟,就走到店门口,将卷帘门拉到距离地面10厘米左右的位置,拉下卷帘门的目的是给人一种停业的感觉,这样就不会在有人来。上边所说的都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词。

回答:

具体要看案卷才能定论。

回复时间: 2012-01-17 11:42
抢劫罪(非入室)。
我的补充: 2012-01-17 11:45
根据最高法解释:“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根据你的叙述不具备户的特征。
追问:

受害人就在休息区居住,犯罪嫌疑人先将卷帘门拉下造成不营业的假象,受害人的场所已经形成一个封闭的地点,然后犯罪嫌疑人通过营业区进入受害人的寝室实施的抢劫,

回答:

你细分析一下,我给你的标准。你的叙述根本无法分析。

追问:

对不起,可能是我太着急了,请问律师那里不清楚

回复时间: 2012-01-17 12:05
构成抢劫罪。不属于入户抢劫。
追问:

17时许,认为抢钱的时机已经成熟,就走到店门口,将卷帘门拉到距离地面10厘米左右的位置,拉下卷帘门的目的是给人一种停业的感觉,这样就不会在有人来。上边所说的都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词.这些不能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入室抢劫的嫌疑么?

回答:

入户抢劫有特定的定义,你所述的地点是经营场所,不符合的。你可以输入“入户抢劫”四个字,网上搜搜相关专题。

追问:

受害人的寝室鱼营业室有房门相通,犯罪嫌疑人是将受害人劫持到房间里实施的抢劫

回答:

不好认定。

追问:

谢谢律师了。

回答:

不客气,如满意,望采纳!

回复时间: 2012-01-17 19:04
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如何追究法律责任。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2-01-29 15:07
最好请个律师辩护,根据情况应当是抢劫的加重情节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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