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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问题

广东-广州 01-17 14:28  悬赏 10  发布者:anco7/ 给我留言  回答:(2)
法院判决书日期是2011年12月27日。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二称被告一在其不知道的情况下,取走钥匙,私自驾驶车辆外出,但是其作为车辆的法定所有权人,对其名下的车辆明显未尽审慎监的义务,同时事故车辆已达报废标准,故被告二应当在其过错的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二的过失程度,确定被告二对被告一的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赔偿金额共计145563.55元。请问被告二应赔偿多少金额?受理费应谁缴纳?肇事者即被告一一直未出现,被告二是否要赔偿全部金额?因已超过判决生效十日期限,被告二是否要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最后本案中的被告二应共赔偿的金额是多少?
问题补充:
判决书原文:“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一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共计145563.55元。二、被告二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要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请问判决中有无针对被告二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作出明确的说明?应承担百分之几?此判决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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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1-18 00:06
你好,看判决内容确定。
追问:

你好,判决内容已输入。麻烦您帮我分析一下!

回答:

共计145563.55元

回复时间: 2012-01-18 01:04
判决连带承担责任,明显是不合理的,建议上诉
追问:

你好,首先谢谢您的关注!此判决真的不合理吗?为什么您看完问题补充再帮我分析一下,能否确定案中被告二到底应承担百分之多少的连带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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