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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范围

广东-肇庆 01-19 01:54  悬赏 0  发布者:案与法 给我留言  回答:(3)
如果非法制造枪支罪是在几年范例围?是否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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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1-19 05:37
本案量刑最终根据认罪态度、情节轻重等因素综合考虑。 建议委托辩护人,会见当事人,阅读案卷,查清案情,最后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罪轻辩护,维护当事人最大权益。需要法律帮助与我联系。
回复时间: 2012-01-19 07:26
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而定。
回复时间: 2012-01-19 22:24
刑法第125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因此,具体判几年,要根据他制造的枪支的种类、数量、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来确定,因为你的陈述不够细致,不好直接判断。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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