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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遮光不知该怎么办?

内蒙古-兴安盟 07-28 16:29  悬赏 0  发布者:耘滔01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们是住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爱国街办事处岭南街的五户居民,房屋的居住时间大多在二十年或近二十年。在我们住宅前面原来都是平房区,2013年开始拆迁,2014年初由名为“兴安盟兆兴瑞房地产开发公司”搞起了“美高美商住楼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在工程开始时候我们就发现新建筑为6层商居两用楼,距离我们五户住宅前方只有8至18米左右,不符合国家住宅建设相关规定。当时我们找过乌兰浩特市建设局反映情况,但得到建设局通过爱国街办事处转来的答复是“美高美住宅组团1#、7#公寓楼商住楼项目,建筑面积共27700平方米,总投资3750万元。施工许可证已按相关管理规定于2014年8月份办理完毕,不存在边办施工手续边施工情况。经了解,《信访信》中反映的居民确实在美高美项目的拆迁范围内,目前该项目建设单位也正在与居民积极协商拆迁事宜。”直至今日已经是2016年了,我们前面的楼房已经基本完工入住了,也没能等来建设单位找我们联系,而等来的是在楼房建造期间大量的建筑垃圾、水泥浆向我们的住宅抛洒,窗户玻璃上、院子里的果树上、鲜花蔬菜上都遭了秧。现在是夏天阳光照射最充足的季节,而我们的住宅最早见到阳光的也要等到中午十一点多。我们该怎么办?查询网络上对于“《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又有“专家说法: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专家认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此次《物权法》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而我就是想不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注:日照应为满窗日照”这里面的解释是开发商'兆兴瑞'每天能给我们留下中午后半天(十二点至十四点)的晒太阳时间,完全是对我们的恩赐了吧!?很灰心,遇到过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寻求法律保护我们又该通过哪些途径、程序;准备哪些资料作为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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