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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出现的雇员人身损伤赔偿问题(脚部大拇指骨折)

江苏-南京 01-19 21:54  悬赏 20  发布者:mzd777 给我留言  回答:(3)
2011.12.30日雇佣员工进行钢板搬运工作,人员是在普通劳务市场找的,讲好价钱按照每天100元8小时工资雇佣,当天结算工资,在工作的第一天,进行搬运工作,入场搬运时召集人员进行嘱咐一定要注意安全;短短10分钟过去后,两个工人在搬运时,没有按照要求轻拿轻放,而是直接将正在手中搬运的钢板(规格是宽100厘米,厚度3厘米,总长5米)抛向地面,由于2个工人为一组搬运一块,一个工人直接将钢板松手后钢板重重落在地面,另一个工人由于支撑不住突然增加的重载荷手也松开了,结果钢板砸在了自己的脚上,医院拍片说左脚大拇指骨折(倾向粉碎性),但是说也不严重,石膏固定一下就可以了;我支付了所有产生的医药费共计约800元另外又拿了2000元给这个受伤的人让他先安心养伤; 现在他说伤筋动骨100天,要让我赔偿他1万多的误工费用,我不知道该怎么办. 那个直接导致他受伤的人是否要承担赔偿?正确的赔偿应该怎么计算?谢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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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1-20 00:11
看其有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追问:

搬运应该是很简单的操作工作,由于非常严重的疏忽和两人之间的不配合才会造成此种情况,那么是否属于重大过失? 因为出事故之前的10分钟刚刚嘱咐一定要注意安全,10分钟过后便出现了不应该出现的事物,是否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判定是故意失误?应为事情过后要求赔偿的金额过高(共计约1.5万),且医生认为没有大碍,只是简单的脚趾石膏固定包扎,开了几盒消炎药(约100元钱),医生认为不影响日常生活,所以也没有给予开具休养时间证明。 谢谢

回答:

协商不成,让对方打官司

回复时间: 2012-01-20 09:48
应该赔偿他的实际经济损失。
追问:

医院没有开具休养时间证明,认为没有大碍,不影响日常生活(所以只给予了简单的脚趾石膏固定), 具体的实际经济损失是否根据休养时间判定?那么对于此种情况,具体休养时间应该是多久?谢谢

回复时间: 2012-01-30 16:09
如果不构成伤残则只需赔偿相关实际损失的费用即可,如需进一步帮助可与我联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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