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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征用土地费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平分

湖南-长沙 01-20 17:45  悬赏 15  发布者:lu_adm…… 给我留言  回答:(2)
专家你好,我想请问一个问 题 ,,我与妻子于2006年结婚,,在2007年里,,生产队的土地被政府部门征用,,当然就有失去土地的补偿费用。我们生产队是按人口来分,,每人四万五,我和妻子也就相应得到了九万的补偿。现在是2012年,,我们因经济上的事常常吵闹,我妻子想与我离婚,,并说那四万五的被偿费是她个人所有,要求我支付给她。。请问她这有做有道理吗》》??她取得的那四万五千块是共同财产,还是我这方的个人财产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书是我的名字啊),还是我妻子独有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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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1-20 19:08
你们生产队既然是按人口来分配补偿费用,你妻子当然就应有相应的份额。
回复时间: 2012-02-01 12:49
2007年取得的9万元财产应当属于家庭财产,离婚时如还有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如有必要,建议聘请律师代理诉讼。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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