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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房屋抵押纠纷

湖北-咸宁 01-21 15:05  悬赏 10  发布者:吴林艳001 给我留言  回答:(0)
10年前,我任教育站站长,当时正是普九时期,地方财政困难,无钱给教师发工资,为给教师发工资,我于2000年12月20日找人借款6万元,写了借条和协议,协议月利息为千分子1.2,还款期限为3—4个月,并将房产证作抵押,因国家的钱2009年才到账,可待我去还款时,债主告诉我,本金6万,10年利息为16万,可国家拨款我才6万(国家不计利息),我觉得利息太高找债主理论,他以房产证已换成房屋他项权证为要挟,我只得还款22万,可是回来一打听才发现其中有咋,我一无委托书、二无本人到场,债主凭什么将我的房产证换成房屋他项权证?我可以告发证机关吗?二、我协议月利息为千分之1.2,债主应为持有我房屋他项权证,要挟我还利息千分之2.5,这多去的钱可以通过法律要回来吗?请尽快回答,万谢!电话1517274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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